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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些关于冠姓的想法:为什么我主张取消姓氏

    从争取随母姓到取消世袭姓氏,讨论命名中的单系归属、象征权力与个人身份。

    谱系树的连线止于三张独立的空白姓名纸片之前。

    关于“冠姓”的争论,我一直有一种不完全赞同、也不完全反对的态度。我赞同女性争取子女随母姓,因为它确实戳中了父权秩序中一个足够敏感的位置;但我不认为,将随父姓的默认改为随母姓,就已经完成了对这套制度的根本改变。在单一姓氏沿某一方继承的安排下,传承资格可以重新分配,孩子必须承接某条家族延长线的要求却被保留下来。我的主张因此更进一步:取消姓氏,让一个人的名字不再承担标记世系归属的任务。

    姓氏的历史功能当然不止一种。在亲属关系中,它可以标记世系、组织认同;在现代行政体系里,它也参与身份识别。斯科特等人关于固定家族姓氏的研究,区分了地方习惯中的命名与国家行政中的命名:熟人可以依靠具体关系辨认彼此,国家则需要让一个不认识你的官员,也能通过标准化记录找到你。这提醒我们,姓氏既有家族性的历史,也有制度化的过程,不能简单看作血缘在文字中的自然显现。

    但身份需要被辨认,并不能直接证明姓氏需要被继承。一个社会当然需要姓名和稳定的身份记录,却没有理由因此认定,姓名中必须保留一个代际传递的家族标记。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辨认一个具体的人,世袭姓氏只是已有的解决方式之一。把管理上的习惯理解成人格构成的必要条件,多少是把制度用久了以后产生的熟悉感,当成了制度不可替代的理由。

    在父系宗族逻辑中,姓氏尤其承担着一种选择性的记忆功能。一个人的祖先来自许多不同的家庭,世系树不断向上分叉,姓氏却通常只把其中一条路径带到现在。它把复杂的亲属关系压缩成一条优先延续的线,使这条线看起来比其他关系更能代表“来处”。女性当然参与传承,她们传递生命、经验、劳动和财产,只是在以男性后代延续姓氏的叙述中,这些贡献未必能够取得同等清晰的位置。

    布迪厄关于“象征暴力”的讨论,可以帮助理解这种安排为什么常常不被认为是一种安排。历史形成的性别关系,通过日常习惯和社会期待被理解为自然。放到冠姓问题中,最直观的表现就是:随父姓无需理由,随母姓却必须解释。双方尚未开始协商,其中一方就已经占据了不需要为自己辩护的位置。

    所以,“只是一个姓,有什么好争的”实在是一句值得反问的话。如果真的无关紧要,改变它为什么会遭遇如此强烈的抵抗?如果随父姓被称为尊重传统,提出随母姓却被指责为破坏家庭,那么所谓无关紧要,实际上只是要求提出异议的人不要在意。既得者依然可以在意,而且可以把自己的在意解释成责任、孝顺,乃至对整个家族的交代。

    传统在这里也不是一个足以终止讨论的理由。霍布斯鲍姆关于“传统的发明”的研究提醒我们,一些自称古老的惯例,实际有着具体的形成、选择和制度化过程。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传统都来自近期发明,更不能据此直接判断姓氏的起源;但它至少使我们有理由追问,一项惯例如何取得权威,又为什么能够免于重新论证。

    争取随母姓的意义,正在于迫使这种默认接受质询。我支持它作为现实中的抗争方式,因为一个女性不应当仅仅由于性别,就被预先排除在命名决定之外。但如果进一步把随母姓确立为新的普遍原则,我认为,它仍然没有走出原有的单系结构。此前被优先呈现的是父亲的世系,此后变为母亲的世系;孩子的名字依旧需要在多重亲属关系中选择一条,赋予它持续的、正式的可见性。

    这里需要区分,女性在具体处境中争取随母姓,与把母系继承作为终极制度方案,并不是同一件事。前者可以打破既有的不平等,后者却仍然保留了姓氏制度内部的选择性。两种安排所处的现实权力背景并不对称,也不能因此说它们造成的伤害完全相同;但就单系命名的规则而言,从父系转向母系,改变的是哪一方被优先延续。另一方仍然被置于不传姓的位置,而孩子依然承担着替某一方完成传承的义务。

    我所反对的,恰恰是这项义务本身。

    女性的生育与照护付出需要得到承认,但为什么承认必须通过孩子继承她的姓氏来实现?如果父亲要求孩子延续自己,是因为血脉、家族与个人存在的证明,那么把同样的要求转交给母亲,并不会使这种证明方式失去占有意味。我们完全可以承认母亲的主体性,同时拒绝让孩子的身份成为对成人付出的象征性偿还。孩子将要使用一生的名字,不能只作为父母之间分配承认的资源。

    弗雷泽曾区分对不正义的“肯定性补救”与“变革性补救”:前者纠正既有框架中的不平等结果,后者进一步改变生成这些结果的结构。借用这个区分,我认为,争取随母姓可以修正传承资格的分配,而取消姓氏则试图撤除命名中必须继承家族标记的要求。这是我对她理论的延伸,并非她本人提出过取消姓氏的主张。

    有人可能会提出,既然问题出在单系继承,双姓是否足以解决?双姓确实可以让父母双方在一代人的名字中同时出现,但如果仍要不断世袭,它最终还是需要决定保留哪些姓、排列谁在前面,以及下一代如何取舍。它扩大了可以被呈现的范围,却没有回答,个人为什么必须通过继承祖先的姓名来完成身份表达。同样,以经济贡献、生育付出或照护多少决定随谁姓,也只是为分配传承资格寻找新的标准,孩子依然被放在这场分配之中。

    对于大多数在乎家庭的人而言,我不否认共同姓氏可以寄托感情。但寄托感情与构成感情,是两件不同的事情。长期的共同生活、实际的照护、困难中的承担,为什么必须由一两个相同的字来认证?如果孩子不随自己姓,父母便觉得付出失去了意义,那么这种感受至少值得检视:我们期待的是与另一个人建立关系,还是希望这段关系能够持续确认自己的延伸?

    同姓的陌生人未必亲近,异姓的家人也不因此缺少共同生活。姓氏可以成为感情的载体,却很难据此证明它是家庭不可缺少的条件。一个家庭若需要靠统一的家族标记维持成员资格,我仍然认为,这是关系本身的某种无能。父母的责任不应随着孩子的姓氏改变,子女对亲人的感情,也不必通过继承某一个字才能被承认。

    因此,我所说的取消姓氏,并不只是让人可以自由选择随父姓、随母姓,或者另取一个姓。这些选择扩大了个人在既有制度中的自由,却仍然把“姓”保留为一个需要填写的位置。我的主张是,让姓名不再必须拆分为家族标记与个人标记,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名字,而不必在其中附带一份世系声明。亲属关系可以通过记录确认,家庭记忆可以通过叙述保存,身份也可以由相应的制度辨认,没有必要让一个世袭字符同时承担这些任务。

    这当然不要求立即抹去人们已经使用的姓名。一个人可以珍惜现有名字包含的记忆,也可以继续使用那些字;制度上的变化,在于这些字不再因为被称作“姓”,就天然携带向下一代延续的要求。取消的是一种命名结构及其默认义务,并非要求人们否认祖先、割断感情,或者假装自己没有来处。

    与此同时,取消姓氏不会自动取消父权。财产如何分配、照护由谁承担、谁为了养育退出工作、谁拥有家庭中的决定权,都可能在没有世袭姓氏的情况下继续不平等。奥金关于家庭正义的讨论,强调了家庭内部安排与社会机会、个人自由之间的联系。沿着这个方向看,命名制度需要改变,劳动与资源分配也需要改变,任何一项都不能替代另一项。

    但不能因为一项改革无法解决全部问题,就认定它没有触及根本。取消姓氏所触及的,是以世袭命名确认家族延续的那部分建构。它不会让财产和权力立即平等,却可以使父母不再通过孩子的姓名取得代际延伸的默认资格。社会仍然可能制造新的等级,我们也仍然需要批判那些等级;这并不构成保留现有不对称的理由。

    我也不认为,应当要求每一个正在争取随母姓的人,先提出取消姓氏的完整方案,才能获得支持。现实中的人有具体的处境,打破默认、争取协商和拒绝羞辱,都有自身的意义。只是支持一种抗争方式,并不意味着必须把它当作最终目标。我们可以在今天支持女性争取被剥夺的选择,也可以同时主张,将来没有人需要争夺这种传承资格。

    所以,如果仍然使用我原先的表述,我愿意把改变冠姓习惯称为命名制度中的改良,而把取消姓氏视为更彻底的进步主义方向。前者让另一方有机会进入既有结构,后者则追问这套结构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。这一区分针对的是制度目标,不是给具体抗争者排出高低,更不是否认现实中的努力。

    这些想法依然主要是一种价值倡导,并不是已经处理好所有细节的行政方案。但制度难以改变,与制度应当保留,始终不能混为一谈。我希望一个人可以知道自己来自哪里,可以珍惜父母,也可以保存家庭的记忆,却不必在名字里替某一条世系承诺未来。父母给予孩子生命与生活的起点,孩子不需要再以延续父母的姓氏,证明这份给予终于获得了回报。


    参考文献与理论说明

    1. James C. Scott、John Tehranian、Jeremy Mathias,2002。《国家法律身份的生产:固定家族姓氏的案例》(The Production of Legal Identities Proper to States: The Case of the Permanent Family Surname),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,44(1),4–44。论文及摘要

    2. Pierre Bourdieu,《男性统治》(Masculine Domination)。 法文原著出版于1998年。本文借用其“象征暴力”与性别关系自然化的分析,解释为什么某种命名默认可以显得不言自明。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介绍

    3. Eric Hobsbawm,1983。〈导论:传统的发明〉,收入 Eric Hobsbawm、Terence Ranger 编《传统的发明》(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)。相关讨论说明传统可以具有具体的建构过程;本文没有据此断言姓氏是近期发明。剑桥大学出版社章节摘要

    4. Nancy Fraser,1995。〈从再分配到承认?“后社会主义”时代的正义困境〉(From Redistribution to Recognition? Dilemmas of Justice in a “Post-Socialist” Age),New Left Review,I/212,68–93。本文借用其对肯定性补救与变革性补救的区分,分析重新分配冠姓资格与取消世袭姓氏之间的差别。原文

    5. Susan Moller Okin,1989。《正义、性别与家庭》(Justice, Gender, and the Family)。本文关于家庭内部不平等与社会机会相互关联的概括,参考《斯坦福哲学百科》对该书的讨论,用以说明命名改革不能替代照护和资源分配的改革。相关理论综述